论我国行政刑法的构建--劳教制度废止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时间:2014年12月1日
地点: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主持人:今天我首先介绍一下,旁边坐的这位就是苏州大学的李晓明教授。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了李晓明教授来到我校讲学。下面我仅代表刑事司法学院李卫平院长,代表刑事司法学院的全体师生,对李晓明教授在百忙当中,从温暖的南方飞到寒冷的郑州,来给我们传道解惑,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热烈的欢迎!(掌声)
下面我介绍一下李晓明教授的个人学术成就,李晓明教授供职于苏州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刑事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刑法博士点负责人,兼任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预防犯罪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检察学研究会金融检察专业委员会理事、江苏省刑法研究会副会长等学术职务,苏州市政协委员、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主持国家、中国法学会、省部级等重点重大项目十余项,获奖成果21项。在《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100余篇。出版《控制腐败法律机制研究》、《行政刑法学导论》、《中国刑法基本原理》、《经济刑法学》、《经济犯罪学》、《中国保安学》、《中国犯罪学论纲》等著作30余部。2000年被评为江苏省中青年法学家,2002年获得北美校友会杰出成就奖,2005—2007年在美国波士顿学院和美国东北大学访学,2010年获得苏州大学教学名师称号。
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们看到,李老师可以说是著作等身,鉴于李晓明教授的学术成就,我们刑事司法学院特聘请李晓明教授为我院客座教授。(掌声)
下面我们有请刑事司法学院李卫平院长颁发聘书,大家欢迎!(掌声)
李晓明:谢谢李院长。
主持人:今天晚上,李教授讲座的题目是《论我国行政刑法的构建--劳教制度废止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大家欢迎,有请李教授开讲。
李晓明:谢谢房院长的介绍。尊敬的李院长、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们,晚上好!还没有开始讲,就有意外的收获,同时我也感觉到有压力,因为虽然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是我第一次来,但是我在长期工作当中,尤其来这个学校之前,在网络上看了一些东西,刚才跟李院长、房院长其他老师一直在会议室交流,说实话,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近几年的学科建设突飞猛进,包括到机场接我的耿老师,还有我们高教授,我们在路上一边走,一边聊,也了解到我们这些青年的才俊,这些老师都在发奋努力,我为能够有这样一个学术氛围,尤其是高院长、房院长、各位老师,各位同学这么重视学科建设,我首先感觉到感动,另外,刚才我说意外的收获,就是还没有贡献,就拿到了这样一个很沉重的聘书。我垫了垫份量,确实沉重,尽管是这样,我也是努力把这个客座教授,职位也好,荣誉也好,担当起来。下面开始我的讲座。谢谢各位老师和同学们!
当然,房院长刚才讲的,今天晚上我重点发言的题目是我国行政刑法的新构建,在座的各位老师可以说,老师们当然知道行政刑法怎么回事,同学们呢?可能在本科阶段未必能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关注这一个领域,但是在研究生阶段,同学们可能多多少少听说、了解过行政刑法这样一个词,基本范畴、概念。当然,同学们知道,这样一个很大一块,很庞杂一块内容,不要说用两个小时,就是用两天可能开一门课也是富富有余的,这样给我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怎么在一到两个小时之内,把这个学科能够完完整整的介绍给大家,使大家对行政刑法有一个接触。我今天晚上的发言也好,讲座也好,基本达到了目的。当然,从名称上,大家已经看出来了,我国行政刑法的新建构,我国行政刑法的建构可以做一些解释,我国行政刑法的新建构,这可能也就是近一两年发生的事情。刚才在会议室跟李院长汇报的时候,我说其实我05年开始带博士,带博士开始我主要研究方向就是行政刑法,我跟踪了行政刑法将近10年的时间,和我的硕士、博士生在这一块领域费尽心思进行深入学习、研究,甚至我们走到碰壁的一个境地。究竟对于我们国家的行政刑法,怎么样来阐释?阐述?怎么理解?这确实是一个在刑法领域来讲,是一个新的课题。当然,不排除研究领域和行政法具有特别紧密的联系和关系。所以,名称叫做行政刑法的新建构。当然是谈我们国家的,当然,刚才房院长提到劳教制度废止以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确实是近年来刑法学界、刑事司法学界里面特别关注探讨更多一个问题。我去年就在中国社科院参加了三次相关的会议,就是劳动教养这样一个问题,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问题,行政处罚当中人生自由的司法化问题,尤其是今年上半年,包括下半年,各个高校,比如说西南政法大学专门召开行政处罚当中人身自由司法化问题,这个话题的由来主要是2014年1月1号之前,也就是2013年12月23号,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废止了在我们国家存在了50多年的劳动教养问题,劳动教养制度问题。当然,凡是关注刑事法研究的领域的老师、同学们,不会忘记劳动教养在这么多年来,在社会上引起极大的争议,甚至我第一次去美国的时候,1995年,我到美国参加一次学术会议的时候,实际上美国方面更多的敏感性的就是劳动教养问题。我记得在我的论文里面,有一小段写了中国的劳动教养问题,在进行政治审查这篇论文的时候,就给我删除了,当然,那是上个世纪90年代中叶的时候,出国、出境的论文还是要经过政治审查的。而现在这种政治审查已经没有了,我说的意思就是实际上长期以来,我们的劳动教养问题一直在受到我们学术界包括社会上的质疑,当然,可能大家会提到为什么去年年底就把劳动教养问题废止了呢?我的理解是有两个导火索:一个是前两年,东北有一个县的法院的副院长,我不要提他的名字,也不要提这个县的名字,我们司法系统可能都是耻辱,一个副院长他按照正常的程序办案,但是,有一个纪委的领导就干预他办案,让他把这个案子怎么办,怎么办,他没有按照领导的意思去办,最后,这个副院长不仅仅被撤职了,而且由于他多次的上访,被劳教了。这是在我们国家司法机关,司法史上一个堂堂的县级法院的副院长被劳教,这是一个导火索。另外和我们相邻的湖南的唐慧案件,大家去查查,现在还是比较关注这个案件,这个案件也是引起中央高层对劳教制度高度的关注一个案件,尽管唐慧这个人因为她的女儿被强迫卖淫的问题,包括她的上访,有一些行为也不是那么很规范的,甚至闹法庭都出现过这样的情况,但是对于这样的人是不是应该劳教?对于这样的社会底层的老百姓应该采取什么措施都是值得专业、学术界,乃至社会上极大关注的。以上这样几句话,我只不过是一个解题,把我今天晚上讲的题目来龙去脉,怎么想起来讲这样一个题目,给大家简要做一个时间上的解释。
当然,正像刚才讲的,行政刑法对于大部分的本科同学来讲,是一个新的词汇,所以,我个人认为,应当在正式的阐述我们国家行政刑法的新建构之前,我们应该了解一下何谓行政刑法,行政刑法怎么由来的,怎么来的。简单来说,行政刑法的前身是警察刑法,警察刑法这个词最早出现在德国,在上个世纪的20、30年代甚至是上个世纪初,欧洲一些国家就有警察刑法,当然,这样一个警察刑法的立法例被逐渐传到了日本,所以,我们国家旧中国时期,国民党时期,其实甚至在清末时期,我们都有违警法、违警条例等等,这一类的立法。所以,我们今天讲的行政刑法最早的起源是起源于警察刑法,大家可能要问,为什么搞警察刑法?有刑法,正儿八经的犯罪,有警察刑法,就是没有达到刑法典那样严重的犯罪的,有警察来直接决定对你处罚的。当然,也涉及到人身自由的问题。对你的关押、拘留、处罚等等,这一类的都属于警察刑法。当然,行政刑法这个词是由德国一个著名的刑法学家波特悉尼特(音)他提出的,他在深入研究了刑事不法、行政不法的区别以后,首次在1902年出版了行政刑法这样的著作。很显然,德国包括欧洲一些国家,实际上在社会发展的过程当中,不仅仅跟社会管理的水平有关系,和一个国家当时的经济发展是有一定的关系的,之所以叫做行政刑法,主要是利用行政权利来管理社会,利用行政权利管理经济过程当中,可能进行了一些这些方面的立法,有人违反这些立法,而且这些立法涉及到罚金、人身自由的问题,起一个名字,介于行政法、刑法之间的这样一个衔接的领域,所以,称之为行政刑法。当然,行政刑法在德国的兴起与发展,主要来自于行政权的问题,就是行政刑法之所以能够动用国家的法律处罚违反行政法的人员,还是行政权的问题,行政、行政权的问题,行政法、行政罚是行政刑法一个逻辑起点,从理论上来讲,是一个逻辑起点。当然,我们谈到这个地方,基本上有了违反行政法的行为,还有违反刑法的行为,在欧洲一些大学者,比如说著名的犯罪学家加洛法洛(音)在他犯罪学里面有一定的概念跟行政刑法有关系,这就是法定犯、自然犯。所以,现在研究行政犯也好,研究行政刑法也好,大家都会提到一个人,加洛法洛(音),他的犯罪学里面,这本书最重要的基本范畴,就是自然犯,行政犯,所谓自然犯就是违背一般人类伦理道德,比如说杀人放火、盗窃抢劫,这类的都属于自然犯,什么是行政犯?或者法定犯?就是这些违法行为未必违背人类伦理的基本道德。
比如说,我在这里给大家举一个例子:非法经营,非法经营这个罪恐怕再典型不过了,你说的非法经营违反了什么?违背了人类的基本道德了吗?没有,为什么?因为我们现在在郑州讲课,我可以举例子,比如说假如说郑州缺蔬菜,我从石家庄拉来一车蔬菜,来郑州卖,我也付出了劳动,也付出了运费,有人力、物力的投入,石家庄1块钱,到这里卖1.5块,这个很正常,情理来讲,完全可以,通过自己诚实劳动获得这样的受益、报酬,但是就是由于没有到国家工商机关进行登记,对不对?就是违反了国家的工商管理行政法规,所以,就给你定非法经营罪,当然,在座的各位老师都知道,我们79年刑法里面规定的投机倒把罪现在还去掉了。所以,我说的意思就是这类犯罪,未必违背人类伦理的基本道德。但是他违背了国家的行政社会管理秩序,所以这类的都是属于法定犯,法定犯言外之意就是这个犯罪不是因为违背人类伦理的基本道德而治罪,而是由于国家禁止这种行为,法定的禁止这种行为你违反了这个法定的行为而导致的犯罪,这是我们对于自然犯、法定犯的解释。另外接下来一个范畴,警察犯、刑事犯,刑事犯主要指我们刑法所规定的禁止的一些行为,当然,和自然犯大体是相等的。警察犯要比法定犯范围要更广一些,警察管理的,警察一般管理什么?社会治安,可能下面还要讲到,我们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问题,只是和刑法有一部分衔接,另外其他的比如说环保法里面这次异军突起的规定了行政拘留,对这样的问题都属于是行政处罚当中人身自由法的规定。当然,这里的警察犯主要是针对那些为了维护社会治安,违反了社会治安处罚这类法规的。违反了警察法,这类的法规。当然,这个警察法跟我们现在的警察组织法是不一样的,过去的警察法主要针对公民的行为进行规制,这样一些法律。
所以,接下来一类范畴是行政犯、刑事犯的纷争,从法定犯、警察犯、行政犯,自然犯、刑事犯,这样一个排列实际上在各个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和专业理论研究过程当中,是逐渐的推动整个的行政刑法的理论的发展。最终,行政犯和刑事犯的争论,是近代争论最大一个问题。尤其是在德国,由此产生了刚才我们讲的波特悉尼特(音)根据这两个方面的研究,形成了行政刑法。
行政刑法在德国产生以后,马上就传到了日本,我们知道日本在明治维新阶段,基本上是不仅科学技术学习的是欧洲的,包括社会管理,包括法律制度,基本上抄袭的是德国的。当然,我们在清末的时候,不得不提到一个人,沈家本,这个人可以说至今我对他的崇拜有加,我个人认为,截至目前来讲,不管是近代、现代,没有任何一个人,我们的法学大家们,能够和沈家本他老人家相比,沈家本不仅是放眼世界第一人,是我们近现代刑法奠基人,包括我们刑法里面的罪刑法定,包括刑事诉讼法里面的无罪推定等好多的理念。在沈家本时期,他都有对西方理念的移植和引进。所以,在清末的时候,我们确立的那些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我们所谓的钦定的宪法草纲,其实都具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许多先进的革命理念的,谈到这个问题的时候,我还要感慨两句,当然,我们是在法学院讲课,我们刑事司法学院讲课,我们就放开来讲了,讲的不对的各位老师、同学批评指正,我个人认为,这些问题的研究,包括我们现阶段我们一直说,社会主义制度比资本主义制度更加优越。我发现一个问题,什么问题呢?就是在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里面,第一部刑法典,都是类推,类推预示着什么?预示着刑法明确明文规定,就可以比照类似的条文定罪量刑。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在资产阶级革命的时候,就提出了罪刑法定,是什么?是针对封建擅断确立一个要想治罪,必须有明文规定,没有明文规定,不得治罪,基本理念就是这样的。所以,直到今天,我还特别想说一句话,我们把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尤其是主要的革命胜利果实,比如说,罪刑法定的问题,绝对不是说一个法学的成果问题,是整个资产阶级革命里面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意义的革命胜利果实,没有继承下来,没有完全继承下来。所以,邓小平同志在世的时候,说过一句话,我们要补资本主义的课,但是,我理解他老人家所讲的补资本主义的课完全是指的商品经济发达与不发达的课,但是在这里,我想强调的,我个人认为,更应该补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包括资产阶级革命所取得的革命胜利果实,尤其是价值理念方面的课。比如说刚才提到的罪刑法定,本科生同学们都知道,在西方理解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而且我们国家刑法第三条,我们怎么规定的?大家清楚记得,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定罪量刑,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量刑。为什么规定的不一样呢?当时在97年修订刑法的时候,老师们可能还记得,同学们还小,主持97刑法修改的王汉斌同志,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他在回答记者提问的时候,他老人家这样讲的,有一个记者说:为什么我们国家规定的罪刑法定和西方不一样?尤其是我们正方面、反方面反复规定?老人家说,这个原则太重要了嘛,我们要从正一个方面,反一个方面规定好,规定严密。我个人认为,他老人家实际上回答这个问题非常不专业的,这个之所以我们刑法第三条是现在这样的规定,绝对不是他老人家想的就是为了正方面、反方面,太重要了其他原则不重要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不重要吗?为什么没有正反方面规定?关键是长期以来,我们国家一直在倾向于打击犯罪。刑法第三条明确的就体现了 我们重在打击犯罪,轻视保障人权的价值理念。当然,大家可能在这个问题上都有纠结,打击犯罪不对吗?问题是打击犯罪过程当中,很有可能伤及无辜,是一把双刃剑。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更多的应该起码把资产阶级革命这些先进的价值理念继承下来,当然,我们有我们国家的国情,由于我们国家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资产阶级革命没有彻底完成,就被北洋政府篡夺了,接下来就是新民主主义革命,可以说,我们国家进行的资产阶级革命是不彻底的,有这样一段历史。但是,我们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们起码要把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果实继承下来,在这样的基础上面进一步发挥我们社会主义更大的优越性,把我们的法律体系建设好,而不应该有一些方面还没有达到,资产阶级革命所取得的胜利果实,持有的价值理念,我们在这样的情况下肯定客观的评价,我们就不落伍,资产阶级革命他所应有的这样一些社会效果。而我们社会主义,我们的优越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打了折扣,这是这个地方我略微的做说明、发挥。
行政刑法在日本的传播,1939年就出版了行政刑法概论,二战以后,日本由于美国的占领,法制原则影响非常的巨大,落实的法制原则就是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看看日本的程序法,比实体法价值理念体现的更多的是美国,由于受美国的影响,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不管程序法,还是实体法,基本上受德国、欧洲一些国家的影响。所以,行政刑法在日本,在极大程度上也受到了美国法制原则的影响。包括日本的宪法也明确的规定,一切司法权属于法院,撤销了原来的行政裁判所、行政法院,真正形成了普通法院一体化的司法机制。但是,无论是德国还是日本,我在这里因为时间关系,没有办法展开讲我简单告诉大家一个结论,德国虽然是行政刑法理论的发源地,但是最后他没有形成行政刑法典,而在周围的国家,比如说奥地利、荷兰等等这些国家倒是形成过行政刑法典,德国的行政刑法体现在什么地方?两大法律,一个是经济刑法,一个是违反秩序法。在日本的情况怎么样?在日本的情况是随着行政刑法理论非常的发达,但是在理论界里面,专业研究领域,形成两大对立的观点,有人赞成行政刑法,有人不赞成行政刑法,其中也受到美国法制原则理念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日本的立法决策机关既没有采取赞成行政刑法的,也没有采取不赞成行政刑法,也两个极端的观点,最终取了美国实用主义的道路折中的方案,建立了自己的轻罪法。
当然,轻罪法的问题,在美国的刑法里面,也是有体现的。研究美国的刑法老师们知道,有重罪、轻罪,微罪,基本上一年一下的都叫做轻罪,微罪主要是一些罚金、几天、几个月的人身自由法的问题都属于是轻罪的概念。当然,各位老师、同学们就是在我们国家废除劳动教养以后,我们国家也开始关注轻罪体系的建设了,不瞒大家讲,我这里公开讲,因为网络上已经看到了,我刚刚获得了司法部的重点课题,我国轻罪体系的建设研究,专门研究我们国家在刑法之内,刑法之外,我们的轻罪这个体系怎么样建构,这是介绍了德国、日本的以及他们选择立法决策的道路。接下来,谈一谈我们国家的行政刑法,我们国家的行政刑法,实际上是要分两个层面来讲,一个层面是从立法的实践层面来讲,就是要追溯到1906年,刚才我提到的清末的违警法,国民党的违警罚法,28年的,甚至我们国家苏维埃时期,陕甘宁边区我们所谓的违警法条例等等。当然,解放以后我们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2005年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这样一个过程。如果要是从理论的层面来讲,我们国家接触行政刑法是从1990年开始,为什么是从1990年开始呢?是由于1989年的时候,国际刑法协会第14次大会上,专门研究了国际上的行政刑法,这个行政刑法并不是制定法国家,我们国家,当然我们国家也可以大陆法系,也可以说是中华法系。但是,在整个的世界范围内,都在1989年的时候都开始关注,专题研究行政刑法。我们国家的一个著名的学术刊物《中国法学》,在1990年的第一期,系统的介绍了1989年这一个国际会议的内容,从此以后,国内开始接触到行政刑法。当然,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我们各位老师、同学们记得,张明楷教授在1992、1991年写过一本书《行政刑法概论》。为什么?因为张老师他是留日的,最先在国外接触到行政刑法,把行政刑法的理念传播到国内来的,但是我注意到,张老师的研究从那个时候他老人家最早研究行政刑法好像近几年他太忙了,对行政刑法这一块几乎很少关注。当然在他的文章里面还是能够看到行政刑法的影子的,但是对张老师的研究,我们国家行政刑法里面,他是研究最早的学者之一。但是客观的讲,我发现张老师写的行政刑法概论的书基本上是在刑法之内研究行政刑法,而且和他在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三期上发表的《关于行政刑法的性质的辨析》这篇文章,著作和书观点略有差异。为什么呢?因为在那篇文章里面,我看到张老师主要研究附属刑法里面所谓的行政刑法,但是在他的著作里面,主要研究刑法分则的有关行政犯罪方面的对比,当然,这两点是不是有冲突?没有冲突,但是理论的观点,和他形成的著作很显然还是略微有一点差异的,所以,得出了今天晚上要讲的话题,究竟我们的行政刑法是在刑法之内建构,还是刑法之外来建构。
第三个阶段,所谓的成熟阶段,这个绝对不可能达到非常成熟的一个阶段,我认为,我们从自发的研究到自觉的研究,以及在相对比较成熟的阶段,我们认识到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根据我们国家的国情,我们在刑法之内来研究行政刑法的话,很显然对我们的司法实践没有太大的意义,或者是没有最大化的意义,意义肯定是有的,比如说区分自然犯杀人放火盗窃,研究他们的规律,区分行政犯、经济犯罪,找这些经济犯罪的规律,研究这些意义肯定是有的,但是是不是达到了最佳、最大的效益化?我个人认为,可能根据我们国家现有的法律体系,为什么?因为我们国家现在的刑法和西方国家的刑法典具有两大不同点,第一点:在刑法结构上,我们国家的刑法只有刑法体系,而没有保安处分体系,西方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大都有刑法体系,也有保安处分体系。但是,我们国家真的没有保安处分的规定吗?不是没有。他是在刑法之外,比如说刚刚我们废止的劳动教养问题,刚刚有一个案件,引起的大家关注的比如说黄海波嫖娼案,引起的对于收容教育的关注问题,还有收容教养问题,还有强制戒毒问题等等,这些个人认为,性质而言,都是类似于国外的保安处分。或者类似于美国和日本的轻罪这些方面,当然,这一个性质非常复杂。正因为这样,我们才需要进行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分别研究,所以,如果要是这样来看的话,我个人认为,是不是能够把刑法之内研究行政刑法的研究思维转向在刑法之外,我们来研究这些人身自由法,把这些刑法之外类似于刑事性质的这样一些东西作为一个打包研究,作为行政刑法研究之一,或者是刑法之外的行政刑法,这是一个特点。另外一个特点,我们国家的刑法还跟西方的一些刑法典不同的就是西方一般的刑法都是定性,构罪的标准主要是定性的构罪标准,而我们国家的刑法大家都知道,既定性又定量,没有达到数额,没有达到情节,没有达到程度是不构成犯罪的,这就是我们的治安处罚法,刑法里面一部分罪名对接的定性、定量的标准的区别。所以,鉴于我们国家的刑法以及我们国家刑法之外的东西,这样一个现状,鉴于我们国家治安处罚里面也规定了抢劫、盗窃、这样所谓的自然犯,我们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我们是行政法,行政法规定了自然犯。这些跟国外的情况也是不一样的。
我之所以这么多时间给大家来说一下行政刑法的由来,主要是给在座的各位同学们尤其是本科生们,平时可能接触行政刑法相对少一点,接下来,就是刚才我给大家讲的,我一个主张,就是我国行政刑法的新定位,应当有刑法之内,转向刑法之外。转向的原因我在这里给大家简单总结一下,一个是1989年10月2号到7号,在维也纳召开的第14次国际刑法学大会决议里面,专门研究行政刑法和刑法的区别,当时的表述就重在罚的不同,大家感兴趣的话,可以找一找类似的资料看一看。另外这个决议还指出,行政法范围的扩大来自于两个方面,一个是某些行为从传统的刑法典当中出罪,另一个行政法的内容里面介入到刑法典入罪,这个意义来讲,国际上对于行政刑法的定位也是一个过渡的平台,有出罪、入罪功能的平台,实际上也是这么回事。比如说国外在上个世纪末,这个世纪初绝大多数的通奸、其他的方面的犯罪也好,都出罪,普遍性的出罪。包括计算机犯罪的入罪,计算机犯罪是什么犯?肯定是行政犯,对于这些方面的入罪,我们最近的刑法行政案就又增加了计算机犯罪的单位犯罪。网络方面的行为,也有严格的规制,还有一点理由就是主要标志就是能不能在刑法典之外来研究行政刑法的问题,也就是重点目前当下,急需要解决的就是劳动教养被废止以后,解决行政处罚当中人身自由司法化问题,就是刚才讲到的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等这样一些方面。所以,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我刚才这样一个出罪、入罪平台,这里有一个图,行政刑法是出罪入罪的过渡与平台。
当然,A是行政刑法,B是行政法,C是刑法,他这个出罪、入罪的平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另外补充说一个意思,我不太主张,说是罪,立即就是罪,说是非罪,立即不是罪了,这太突然,社会毕竟有一个接受的过程,有一个不断完善和成熟的过程,最好是入罪的时候,经过行政刑法这一个领域,逐渐的成熟了,进入到刑法典,出罪的时候也不要突然之间就是非罪了,好像就是一个合法行为了。也要逐渐的过渡到行政刑法里面来,让他逐渐的进入到行政法里面,这样一个缓冲的过程。
当然,以上介绍的只不过是一个更加细致一点的行政刑法的解说,当然,我对行政刑法虽然跟踪研究了十多年,但是理解不一定正确,尤其是在座各个学科的老师,我谈的对行政刑法理解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接下来进入我们今天晚上更重要一部分的话题,首先从我们近几年发生的刑法学界的大事谈起,我这里只是点一点,不会展开讲的,同学们,老师们都有所了解,只不过我在这里进行一个梳理。13年1月1号,我们国家新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这是一个非常大的事情。尤其是在座的李院长的专门搞这个刑事诉讼法研究的,这个方面是专家,我就不再展开讲了。2013年上半年,盗窃罪入罪标准的降低,为什么降低?是由于为劳动教养废止做准备,为什么?盗窃罪是常见犯罪,劳动教养过去达不到500—2000元的可以劳动教养,现在不行了。你治安处罚可以,但是对那些证据不足的过去都是劳动教养,证据不足,甚至连治安处罚标准都达不到的怎么办?没有办法,所以,这个时候最高法院采取了一部分措施,我认为这个措施肯定是个别的措施,不是成体系化的措施,把一些盗窃罪、寻隙滋事罪,包括好多常见的罪名降低标准,进入到刑法典,不要凸显法律真空。13年下半年,中央政法委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防治冤假错案,近几年冤假错案,尤其是杀人的冤假错案一再频频出现,说明我们过去的刑事诉讼法的制度,刑事侦查的制度都是不完备的,都是有冤情的,有假案的。起码我们国家现在有勇气承认这一点了,过去没有这样的勇气,甚至现在的河北的那个聂树斌(案件到现在还是没有任何说法。(小编注:已改判无罪)13年底,劳动教养问题被废止,14年2月24日,这一年,可能同学们不一定关注,中央政法委出台一个5号文件,严格规范减刑假释这样一个文件,在这里,我们从学术的角度来讲,中央政法委的文件算什么?算司法解释吗?肯定不能。最多是行政政策,这样一个文件直接影响到监狱里面对三种人的减刑今年上半年,我考察了好几个监狱,一个是苏州监狱,绵阳的川北监狱,普遍的反应中央这个5号文件下来以后,三种类型的犯罪包括职务犯罪,包括贩毒,包括其他的经济类的金融诈骗都限制减刑,就有一个不公平、不平等。按照刑法的规定,对这些判处刑法了,就应当跟其他的犯罪类型人一样,表现好了就应该减刑,为什么出一个文件,就要对我的罪名限制了?不减刑?你对他们怎么管理?包括监狱内的从领导到狱警都反映这个问题,导致了给监狱内的管理带来很大的压力。当然,我注意到,与此相关的最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程序的规定,注意这里,最高法院没有解决实体问题,解决程序问题。
当然,14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15个常见犯罪,这些也都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延缓,我们劳动教养被废止以后,在一些具体的常见罪名上的定罪标准问题,或者量刑标准问题。当然,最近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是依法治国的战略的推动,尤其是我在这里想说,包括我刚才提到的罪刑法定都写入到这个决定里面了,不仅仅是这样的会议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把罪刑法定的原则写到这样的决定里面去了,我们好好的理解罪刑法定。我对罪刑法定的理解,认为我们国家是两点论,首先想定罪,其次是不对定罪,西方的罪刑法定是一点论,既不想定罪,也不想处罚。刑法修正案9这样一些动态,包括死刑罪名的取消等等,这些大家可能也都有所关注,在这里,我们近一半年发生的事情给我最大的启发有三点:第一,依法治国战略的推动,法制思想理念稳步提高,但是我昨天晚上,还需要一个过程,替代了效果不大,实际上效果不大。就是我们长期以来,在各项工作当中,包括在依法治国这个工作当中,我们更多的是喊口号,为什么我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座的各位老师都知道,2010年,最高法院的两个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死刑的证据规则都出来了,我们现在4、5年了执行的怎么样?基本上非法证据排除没有动,从上到下基本上没有动。前天在南京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个会议,在透露出一点点信息,最高法院正在制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0年都制定了,都没有执行,再制定一个,关键不是看制定多少,还是看能不能严格执行。能不能放下我们国家的好多的所谓的面子,我们做错了事儿,就应当给社会检讨,就应当给当事人检讨,错了就是错了。
第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矛盾进一步突出和加剧。尤其是随着我们依法治国的战略的推动,保证人权的意识的增强,对于刑法之外的人身自由法问题,各位老师都知道,不管是刑法之内,还是刑法之外,凡是涉及到人身自由的问题,可以说基本上都是刑事问题,都是刑法问题,别看没有规定到刑法典里面,规定在行政法里面,但是像我们国家用行政法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这样的立法,几乎在西方国家没有。也唯独我们国家用行政权利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比刑法里面剥夺人身自由三年以下的那样的时间还要长。我们的收容教育,六个月到两年,我们原来劳动教养,三年甚至是四年。
第三点启发,我国刑事制裁体系的一元结构的现实与二元结构需求的矛盾。以上我在发言当中,多次提到我们国家的刑法典的制裁体系问题,只有刑法体系,我称他为一元结构的制裁体系。而实际上,我们国家有我们自己特色的我称为违法犯罪制裁体系,是二元结构的,也就是刑法之内有刑法,刑法之外我们由过去的劳动教养,收容审查,收容遣送,都已经被废止了,现在我们依然存在着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强制戒毒,还有治安拘留。就像刚才提到的今年的3月份环保法里面又规定了行政拘留,而且要报请公安机关批准,我想,环境保护的问题也不是社会治安问题是一个经济犯罪问题,公安机关是属于社会治安机关,为什么要报请公安机关同意批准?这是我们国家长期以来认为公安机关执法似乎时间长,比较规范一点,还是对环保局不放心,这个里面背后隐身什么问题?我们的警察专业化的问题。比如说,工商税务卫生,包括我们的校园都应该由我们的警察,校园警察,到美国去留学的时候看看,美国没有统一的自上而下像我们这样公安部领导的统一的警察体系、机构,就是根据警察法,哪一个机构需要设立警察的,就是专业警察,在我们大学里面就是校园警察,校园警察照样可以持枪、执法都可以,这就涉及到我们的环保部门,应当不应当有我们自己的专业警察,税务、工商应当不应当有我们的专业警察,包括卫生部门,应当不应当有我们的专业警察,当然我注意到一个问题,这个和我们国情不和适宜的,铁路警察取消了,铁路检察院,铁路法院统统撤下来了,归地方了。但是这就是暂时的,我认为这只不过是我们国家临时采取的措施,从我们警察队伍专业分工的细化来讲,我相信过几十年,应当各个行业有自己的专业警察。
今天,接下来,我们要讨论六个方面的问题,由于我上面做了比较长时间的铺垫,有一些问题我就不一定展开讲了,要知道,这六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追根究源,我们国家既定性又定量的构罪标准,是我们引起这一个话题,今天晚上这个话题主要的根源。第二个方面的问题就是行政刑法的中国界定在刑法之外来打造,特别行政处罚法,注意,我叫行政刑法不仅同学们不理解,可能司法实际部门,立法机关说,行政刑法是个什么玩艺儿?当然,你可以搬出来德国、目前,甚至台湾的行政刑法,当然台湾叫做特别刑法,军事刑法,你可以搬出来跟立法者讲这个道理,我们有另外一个词,你可以不叫行政刑法,可以叫做特别行政处罚法也行,处罚法我们国家有,特别行政处罚法是特指的只管刑法之外的人身自由法的也一块。能不能叫做特别行政处罚法?第三个问题,行政刑法的基本思路,讲行政处罚当中的人身自由法司法化,这是我们今天晚上讲的一个核心的观点,在刑法之外的行政处罚当中的人身自由法必须尽快的司法化。第四个问题,行政刑法的研究范围,就像我刚才提到的治安处罚、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等这些。当然,还可以再扩展等等,第五个方面,行政刑法的简易程序,怎么样完成我们所谓的行政刑法这样一个立法、司法实践,打破现有的法律体系肯定是不可以的,在这里,从实用的角度上设置了一个特别的简易程序,这个里面两大核心的内容就是法官独任,行政直诉。虽然我们的治安处罚法包括劳动教养,过去的劳动教养,现在的收容教育,强制戒毒都是由公安机关来决定,由公安机关办理这些案件,但是最终的决定权不要留在公安,一定要司法化。因为既是证据的搜集者,又是最后的裁判者,还不给当事人任何说话的权利,救济途径上确实存在好多问题。最后一个问题,证据上,降低证据标准,不能按照我们刑事的标准95%、97%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我们可以适当的搞一些行政处罚的标准,70%,甚至可以某一些个别的一些问题可以搞优势证据,民事的这样一些证据,另外,不进入刑事登记,依然沿用我们现在行政处罚的性质,不要让他犯罪标签化。
首先,我们看第一个问题,我们国家的刑法是既定性,又定量的构罪标准,从两个层面来讲,一个是从理论的瓶颈来讲,正像刚才讲的加洛法洛他的自然犯和法定犯基本概念和范畴,经过这么近一百年的发展,我发现,自然犯、法定犯在当代有一点黯然失色。为什么?因为社会发展太快了,你现在呢?拿出来一个行为,究竟是不是违背人类伦理基本道德的这个判断起来由于社会的变化和发展,这个很难判定。比如说刚才我提到的侵入计算机系统的行为,应当是什么?违背没有人类伦理基本道德?你说没有违背?别人的领域你进入了,你究竟应该怎么样来判定这个违背人类伦理基本道德的?包括怜悯性的问题,确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甚至我刚才也提到了,我带领我的研究生们经过近十年的分离,筛选,区别,依然不能把刑法典里面所谓的自然犯、法定犯严格区分开来,区别不开,我们治安处罚法里面,依然有自然犯的规定,治安处罚法我们知道是行政法,依然有自然犯的规定,是什么问题?我们国家这些问题解决不了。还有理论的瓶颈来讲,行政刑法的概念,理解的还不够精准,过去传统的我们国家行政刑法的概念就是在刑法之内,把400多个罪名划分出来一部分罪名是行政犯罪,另外一部分杀人放火、越货是自然犯罪,正像刚才讲的,第一400多个罪名我们进行了近10年的区分,划分不出来。第二个的话,划分出来,又有多大的意义?这样一个情况下,近几年我考虑的问题,行政刑法应该有一个更大的概念,有一个大的行政刑法,既包括刑法之内的所谓的法定犯,这样一部分刑法,在我们刑法典之外,包括废止的劳动教养,包括现在依然存在的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治安拘留等等这些,也都属于行政刑法,甚至还应该有像西方有一些国家搞的保安处分,我们可以不叫做保安处分,为什么我们国家长期以来,对保安处分官方不感兴趣,主要是保安处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被德国法西斯滥用。所以,社会主义国家对保安处分的概念基本上是排斥的理念。但是,我们可以不叫保安处分,但是对于具有人身危险性的这些行为,比如说精神病人,比如说犯罪过,依然有犯罪的可能性,对这样的人,我们现在我们的司法制度也好,我们的刑法制度规定也好,基本上都是放任不管,放任自流,从监狱里面出来就是合法公民了,在国外的话,对于这样的危险犯即便是监狱里面出来了,依然要作为管控的对象。比如说在美国,法制化的程度那么高,理念那么强,在美国的社区,因为我访问过美国两年多,美国的社区地方的电视台里面滚动播出某某强奸犯,昨天晚上从监狱里面出来了,他住在什么地方,叫什么名字,家里怎么回事,都公布在当地的电视频道里面,引起公民对他的注意,提醒有一些年轻女孩子,最好不要经过这样一些地段。要是在我们国家,不是搞歧视吗?从监狱里面出来了,还这样?但是,他们是为了别人的安全,这就是对于具有人身危险性的人群。我们国家直到现在还没有相关方面的规定,还有,行政刑法理论体系里面的研究范围,还不是很明确,正像刚才讲的,刑法之外有没有行政刑法,行政刑法怎么界定?是包括人身自由法,还是包括其他的罚金?罚款之类的?这样一些东西。在我们不要说立法上,在理论上都是具有极大的模糊性的。还有受现行的法律体系的影响,目前我们国家的行政法、行政刑法、刑法的相关的基本概念、范畴,衔接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的理清,也是理论层面。操作层面,正像刚才有一些方面已经提到了,刑法里面既定性,又定量的构罪标准的影响和出现的尴尬,什么尴尬?比如说假如说我不知道,河南,江苏是1千元的盗窃标准,999块钱,和1千,甚至1001元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一定比1千,1001元社会危害性程度小吗?不一定。很有可能1500块钱的盗窃者是为了给他母亲看病,他母亲因为住院没有钱治病去盗窃,很有可能999块钱的盗窃者是为了追求豪华,奢侈的生活。当然,我们说这两种情况在定罪上是不影响的,但是量刑上会有区别,因为主观恶性不一样,我在这里说,可能一个绝对化的数字会给一个司法实际的操作带来很大的尴尬,包括刑法修正案9里面对于贪污罪、受贿罪5千、5万元,10万元标准的取消,都依然存在这样的问题。操作上困难。
第二个问题,一元论的问题,很显然,是我们国家犯罪制裁体系包括违法犯罪制裁体系里面一个结构上的缺陷,今年的刑法学年会,不知道房院长去了没有,最高人民法院的专职委员胡云腾教授专门提到刑法结构问题,他提的就是跟我长期以来特别关注的这一块,是非常一致的,他的好多看法我也是非常赞同的。
第三个方面就是劳动教养治安处罚当中的人身法、财产法尚没有司法化的问题。就是作为一个法制国家,作为一个推动依法治国的国家,人家西方的一些国家几乎都没有在行政处罚里面有人身法,甚至连重罚的罚金都没有,都是要司法化的,法院法官说了算,我们国家不仅仅现在行政处罚里面有大量的罚金的重罚,重则几百万,上千万,上亿的都有,甚至还把我们的人身自由法行政处罚里面有规定。所以,这些都不得不引起我们进行法制建设过程当中高度的关注、注意。
另外,就是我国刑法典当中传统犯罪和行政犯罪难以区分,还有行政刑法程序问题,虽然有示范,比如说刑事诉讼法有专门规定关于精神病人的确定程序,我认为刑事诉讼法的这一个确定关于精神病人的确定程序就是行政刑法的程序,只不过是一个单一的程序,还有,相关的配套的法律,比如说刑事登记法,我们国家还没有,最高法院前一个时期,对未成年人的刑事登记做了单方面,很少的规定,对于整个的犯罪,刑事登记问题,包括犯罪标签的消灭问题都没有这样的机制。在国外的话,比如说犯的一些轻罪,判处一年、两年,五年之内再不犯罪,这个犯罪记录就没有了,你就跟其他正常人一样,进行正常的生活,我们国家现在还不行。你就是判处了半年,三个月的有期徒刑,永远在你的人生档案记录里面记载。你是受到过刑事处分的,我们国家受到过刑事处分不得了的事情,参军,国家工作人员,甚至是法官检察官、司法考试这些就跟你无缘了。第二个问题, 行政刑法的中国界定,这也是前期铺垫当中,把我的观点亮明了,刑法之外,打造特别行政处罚法,注意我在这里解释一下,特别行政处罚法,就是行政处罚包括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行政处罚的救济这些在我们国家是有的,但是,我们有好多的规定,实际上不仅仅包括行政诉讼的范围非常的窄,只能是具体行为,抽象行为不能起诉。作为老百姓,民告官的案件只能是具体行为,大大限制了公民权利的维护和救济。所以,尤其是现在特别突出的就是人身自由法这一块,能不能用一个特别行政处罚法,特别行政处罚的程序把现在法律体系内的体制内的所谓的治安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甚至是过渡教育等这一类的剥夺、半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司法化。不应该由行政机关说了算,而是法院说了算,起码有一个司法机制上的监督,当然,围绕这样一个问题,在这里,我给大家一起进行三个方面的梳理,一个是刑法的溯源及其立法的类型问题,包括我们刑法现在刑法典,单行刑法,注意1997年以后,我们的附属刑法基本上不主张搞了,但是这里我说一个我个人的观点,我认为,我们的刑法典不应当有一个好像非得要搞一个那样完备、完整的典籍,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侵犯商业秘密罪,把商业秘密从反不正当竞争法概念里面搬到刑法典里面有什么意义?为什么枪支弹药的犯罪不搬?也是一个概念,有的搬,有的不搬出于什么目的?问题是,你能不能保证有一天在进行立法修改的时候,反不正当竞争法,同一天修改,假如说不能同一天修改的话,怎么样保证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了,刑法没有修改,怎么执行法律?这些都是困惑。所以,这样一个分歧基础上,我更加认为,应该更多的把我们的刑法的有一些规范,甚至把有一些量刑数额的规定、定罪的标准规定在行政法里面,民法里面。其他的法律里面,经济法里面,不应该更多的包罗万象的搞一个所谓的完备的刑法典,太机械了。第二个层面就是刑法的性质,及其一般的类型,比如说传统刑法,这是指我们所谓的每一个国家有一个基本的刑法典,行政刑法在台湾也好,日本也好,包括欧洲大陆,德国也好,主要是包括经济军事、环境,金融、这一类的刑法。警察刑法,主要是包括治安处罚法,劳动教养,强制医疗这样一些东西,这是刑法性质的梳理。第三个层面,我们国家行政刑法未来两个趋势,我在这里给大家总结一下,第一个就是刑法典之内,继续建构行政刑法,也就是说,自然犯和法定犯固然有各自不同的规律,这一块应该研究,研究了以后确实对我们进一步的完善我们的立法,切合我们的司法都是有一定的益处的,这个不能停止。但是,在刑法典之外,尤其是急迫的人身自由法这一块,甚至是条件成熟了,把财产法,所谓的财产法就是行政法里面的重罚款,就是需要听证的那些大笔、大额的罚款不应该完全行政机关说了算,应该给一个司法机制,让法官、法院有一个机制外的监督。所以,这个意义来讲,我在这里试着构建一下我们国家行政刑法大的体系、概念,我认为我们国家的行政刑法应该有广狭两义之分广义的行政刑法,是包括刑法典之内的和刑法典之外的所有的内容,狭义的行政刑法,也就是我今天晚上谈的刑法之外建构,尤其是对人身自由法这一块的处罚,目前而言,是不是能够这样的梳理我们的这样一个理论体系?第三个大的问题,行政刑法基本的思路,刚才我也讲了,在这里我也总结一下,首先将行政处罚当中的人身自由法司法化,我简称为人身法,准确表述是人身自由法司法化,并且我刚才讲了,条件成熟的时候,甚至要把财产法名誉法,资格法、承接法等等都要司法化掉。为什么?我注意到,这次行政行政案9当中,有一个资格法的问题,呼吁了这么多年,我们资格法的理论终于上升到立法的层面上,实际上对于某一类的犯罪,比如说计算机的犯罪来讲,资格法甚至比有期徒刑法,自由法还要厉害,为什么?因为一个搞计算机的人,经过十年、二十年的积累,在这个领域里面,可以说是一个专家,在计算机方面犯罪了,投到监狱里面,判了五年,按照实际上这五年,对他来讲,假如说他三十岁被判刑五年,三十五岁,出来照样可以从事这个领域里面的工作、研究,实际再犯的可能性还是有的,这种五年有期徒刑的威慑并不大,反过来,监狱里面出来以后,根据你的表现,主观判断有可能再给五年的资格法不得从事这一个行业和领域里面的研究,甚至产品开发,实际上是最惧怕的。为什么?因为这样一来,他就失去了生存能力。他十年、二十年积累的这个方面专业的特长,就发挥不了作用。他就不能再搞计算机,只有到工地里面板砖,付出自己的体力劳动,所以,这种情况下,资格法对他的威慑力比自由法可能还更具有威慑力。在这个思路上,我这样来想的,第一步,不改变现有法律体系情况下,通过所谓的行政刑法程序法,你现在治安处罚也好,收容教育也好,收容教养也好,强制戒毒也好,都是由公安机关决定的,现在好像搞一个立法明天都把这些问题从他手里面拿走了,或者立即改变所有的法律体系是不可能的,任何立法和司法的改革都是渐进的过程,或者是过渡,也是一个长期的铺垫,你首先讲一个程序法,通过程序法的管辖案件的范围来规定,暂时规定人身自由法这一块,暂时纳入到行政刑法程序里面来管辖,就是司法化掉。至于是什么时候财产法,条件具备了,再拿,可以通过行政刑法、程序法的修改范围扩大。渐进的来搞,不要破坏现有的法律体系,第二步,结合我国目前治安管理处罚法就这样一个现状,所谓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现状,现在不仅仅是学术界,甚至是包括公安系统的内部,也有好多人他们自己就说,治安处罚这一块,我们自己取证,自己决定处罚,最后我们自己审批,完全是一条龙。所以,这样的话,没有外来的监督,他们自己就感觉到这个程序似乎不太正当。另外,当事人你只有服从的份,你没有任何辩解的地方,也不开庭,绝对过程当中,都是书面形成的,领导审批,也不给机会辩解,治安处罚没有任何辩解的机会。问题在于你处罚就是几天,五天、十天,甚至半个月的人身自由就没有了,另外一块,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主要是经济犯罪这一块。长期以来这个问题非常凸显,我也注意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里面提到这个问题,但是我认为,我理解,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到还是一个表面,或者是执法和司法层面的东西,也就是说,把构罪的行政机关交给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发现不构罪的交给行政机关来进行行政处罚,总而言之不能有遗漏,是解决这个问题。但是,这个层面,我主要是说的是你这两个法怎么样进行有效的衔接,尤其是我们国家刑法是既定性,又定量,在经济犯罪、行政犯罪这一块,怎么样在立法标准上进行有效的衔接。另外,最近几年交叉案件突出,尤其是民间融资的问题,好多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究竟怎么样衔接这是一个近几年非常突出问题,包括我刚才提到的人身危险犯的规制问题,长期以来,我们也没有进行这些方面的规制,这是第三个大问题,第四个大问题,行政刑法的研究范围,也就是刚才我反复提到的治安处罚、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实体制裁的一些内容。关于行政拘留的问题,我想说这样一个意思,虽然以治安拘留为司法化的核心,但是除了治安拘留之外,我们的交通道路法里面也有拘留,还有刚才我提到的环境保护法里面也有行政拘留了,最近,我就写了一篇文章,专门谈环境保护法里的行政拘留的刑事思考问题。另外还有什么?还有海关缉私局里面也有治安拘留,看看我们国家对于人身自由法在刑法之外很多。就是说,我们所有的行政拘留就不管哪一个法里面的行政拘留都司法化掉,这是一个方面。另外关于收容教养的司法化问题,刚才我们提到了黄海波案件,我跟黄海波一点也不认识,只是看到黄海波这个人他被拘留了十五天以后,被收容教育半年,六个月。但是我们就事论事,这个事情究竟做的对不对?北京市公安局做出这样的处罚,符合不符合我们现有的法律规定?符合不符合我们的法制原则?第一点,首先一事不再理原则,刚才说,不管刑法内、刑法外,凡是涉及到人身自由的都是刑事问题,刑事问题有一个根本的原则就是一事不 71 44671 71 31918 0 0 4905 0 0:00:09 0:00:06 0:00:03 6168 71 44671 71 31918 0 0 4251 0 0:00:10 0:00:07 0:00:03 6999 71 44671 71 31918 0 0 3640 0 0:00:12 0:00:08 0:00:04 6411 71 44671 71 31918 0 0 3267 0 0:00:13 0:00:09 0:00:04 3110 71 44671 71 31918 0 0 2964 0 0:00:15 0:00:10 0:00:05 3113 71 44671 71 31918 0 0 2764 0 0:00:16 0:00:11 0:00:05 0理,这个事情处罚了,只能是一次,不能反复处罚。第二,收容教育的标准是什么?收容教育的标准是不够劳动教养的可以进行收容教育,六个月到两年,现在的问题是,劳动教养都取消了,废止了。皮都不在了,毛还在那里翩翩起舞,所以,就是你这个执法的根据究竟可靠不可靠?接下来,强制戒毒的问题,强制戒毒也是剥夺人身自由两年的时间,也是完全有公安机关自己决定的,当然,戒毒里面,分为自愿戒毒,强制戒毒,我们这里所讲的是强制戒毒的部分,不管愿意不愿意,都被拉到戒毒所就不能出去了,对于这样的问题,也是属于人身自由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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